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臺仟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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