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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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怡萱
方雅筠 方雅薇
方建國 被告 王建雄 上列被告王建雄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維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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