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18號上訴人 林坤生 被上訴人 張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8萬2,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301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9萬4,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以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3萬7,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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