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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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茂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計0.7283公克)及用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茂隆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7、68、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0.5452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3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按聲請書漏載此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7、68、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該案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共3包(驗餘淨重共計0.7283公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8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07年9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共2份存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001號卷第15至18、51頁、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750號卷第13至15、4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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