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乙○○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千5百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僅繳納1千元,尚有5百元未繳,經
本院再以函文通知應於文到3日內補繳5百元,該函文並於97
年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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