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昶昇具保人劉家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家宇因受刑人劉昶昇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係以命提出保證書並繳納相當之保證金額為替代手段,而釋放被告,是具保人因基於與被告間之信賴關係,於繳納保證金後,即負有促使被告到案接受審判、執行之義務與責任,而因該信賴關係之故,具保人之責任乃具一身專屬性,其責任因死亡而消滅,是具保人已死亡,則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因不能送達具保人而無法確定,自無從執行沒入保證金。
三、經查,具保人於民國109年4月25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之上開說明,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因其死亡而消滅。從而,聲請人就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所為沒入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