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6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INHVANHUNG(中文姓名:鄭文雄;越南國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TRINHVANHUNG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TRINHVANHUNG(中文姓名:鄭文雄)於民國110年7月31日凌晨2時35分許,行經 余秀諭 位在彰化縣○○鎮○○0街0號住處附近時,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余秀諭之同意,擅自先從上址後方,爬到上址建物2樓陽台,再從該處鐵窗向上攀爬至3樓鐵窗後,將3樓鐵窗開打(未上鎖)侵入上址建物3樓陽台處,並在該處向建物內探望。嗣因余秀諭當場發現並喝止,TRINHVANHUNG始立即逃離現場。經警到場進行採集指紋、扣押鄭文雄遺留於現場之黑色拖鞋1雙等偵查作為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RINHVANHUNG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余秀諭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黑色拖鞋1雙扣案可相佐證,復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刑生字第1100090289號鑑定書(上開黑色拖鞋1雙採得之DNA型別與被告相符)、刑紋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上址建物3樓陽台鐵窗採集到之指紋與被告左中指相符)、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蒐證照片、被告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畫面等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住宅罪。㈡爰審酌被告恣意侵入他人住宅,已對他人居住安寧造成影響
,嚴重侵害他人之管領權限與不受干擾之法益,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