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8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價額,並按系爭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調解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