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010號聲請人 吳俊逸 聲請人 吳喬安 聲請人 吳宥圻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鍾定生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與聲請狀尾印文相同之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或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