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告北大MB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昶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
9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20元,應繳納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 彭玉婷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