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蘇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訴外人 黃上倫陳美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1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0,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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