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陳姿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2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5,30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5,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