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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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葉子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四年度司繼字第二四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繼承人 張偉聖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在案(10
4年度司繼字第248號),為明瞭繼承人繼承之狀況,便於續行債務追索以維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7年度執字第17709號債權憑證各1份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