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文宏
柯登凱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韓國銓 律師被告 柯評仁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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