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三、四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而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八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茲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就本件受刑人甲○○之減刑案件,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一、二部分,暨附表編號三、四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一0二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判決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內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執行(參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五)解釋),合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修正前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九十三年五月中旬某│同左│九十四年六月九日某│同左│││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時起至同年十二月二││││七日十五時許止││十四日二十一時許止││├───────┼─────────┼─────────┼─────────┼─────────┤│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九十三年度│同左│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同左││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四0二三號││毒偵字第六十七號等││││等││││├──┬────┼─────────┼─────────┼─────────┼─────────┤│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同左│彰化地方法院│同左││事實││院│││││審├────┼─────────┼─────────┼─────────┼─────────┤││案號│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同左│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同左││││二一七號││九五號│││├────┼─────────┼─────────┼─────────┼─────────┤││判決日期│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同左│九十五年六月二日│同左│││年月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同左│彰化地方法院│同左│││││││││判決├────┼─────────┼─────────┼─────────┼─────────┤││案號│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同左│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同左││││四九六六號││九五號││││││││││├────┼─────────┼─────────┼─────────┼─────────┤││判決確定│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同左│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同左│││日期│││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十條第一項││十條第一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同左│同左│同左││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七月又十五│有期徒刑四月││役或罰金金額或│││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九十四年度│同左│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同左│││執緝字第七六四號││執字第三一八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