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3號
111年度台聲字第204號聲請人 柯勝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187、41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
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本件聲請人柯勝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12、51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87、4190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憑。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瑞斌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唯育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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