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8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進億 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邱景芬法官賴惠慈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