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六號上訴人 林秀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三號、一○四年度偵字第三九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秀萍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等罪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九日具狀聲明上訴,但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敘明「理由請容後補呈」,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江振義法官陳宏卿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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