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莊訓輝 即來就福實業社被上訴人 張家威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勞簡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4年7月10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4年7月23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4年7月10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因遇昌鴻颱風之重大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4年7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劉克聖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