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99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收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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