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其餘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百分之一‧八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