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在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7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0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2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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