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大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2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大明│自民國092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44317││1月25日起│月31日止│點七一│││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大明│自民國092年1│至清償日止│並按月逾期一期│││44317││1月25日起││,當月計收逾期│││元││││延滯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大明於民國92年4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固定計算之),並按月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4431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