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13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瑞斌 債務人 林玉卿 即林 秀卿 債務人 林張 善債務人 鍾孟玹鍾清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零捌佰柒拾肆元及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13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3087│林玉卿即林│自民國92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8.35%│││4元│秀卿、林張│月21日起││││││善、鍾孟玹│││││││即鍾清程││││├──┼──────┼─────┼──────┼─────┼──────┤│002│新臺幣183892│林玉卿即林│自民國91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元│秀卿、林張│月12日起││││││善、鍾孟玹│││││││即鍾清程││││└──┴──────┴─────┴──────┴─────┴──────┘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3087│林玉卿即林│自民國92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元│秀卿、林張│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善、鍾孟玹│││百分之十,逾期││││即鍾清程│││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83892│林玉卿即林│自民國91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秀卿、林張│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善、鍾孟玹│││百分之十,逾期││││即鍾清程│││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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