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方皆昇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邱霈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平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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