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3號聲請人 陳水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准將相對人騎兵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 林峻輝 變更為聲請人,惟查林峻輝前向本院呈報該公司清算人之聲請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06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是該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既未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自無聲請變更清算人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