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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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陳信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OOO年度家訴字第OO號分割遺產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OOO年度家訴字第OO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對債務人許○○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業獲本院以OOO年度家訴字第OO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為債務人許○○之債權人,為辦理不動產代位分割繼承登記,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OOO年OO月O日基院麗108司執誠字第OOOOO號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