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6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玉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 伍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曾於民國(下同)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
,債務協商內容由信用卡(債權金額30469元,所佔比例1
8.6%)、信貸(債權金額133206元,所佔比例81.4%)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5年12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3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㈡債務人於93年10月18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
元,約定於98年10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7年7月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