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女0000-.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年籍詳.被告 許銘峻 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