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趙煥枝
陳志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鑫垚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