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錦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42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30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31號及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錦偉於㈠民國109年7月14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地區仰德社區某工地內,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 於109年7月14日晚間7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㈡復於111年1月19日凌晨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市○○○街000巷00弄0號住處內,非法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1年1月21日凌晨2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㈢又於111年4月12日下午3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第1802室內,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經警於111年4月12日下午4時3分許,在上址查獲上情,並扣得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而被告上開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10年3月10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1年9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上開㈡、㈢案件應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是上開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30號、第531號及第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本案查獲時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曾錦偉於①109年7月14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地區仰德社
區某工地內,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9年7月14日晚間7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②復於111年1月19日凌晨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市○○○街000巷00弄0號住處內,非法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1年1月21日凌晨2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③又於111年4月12日下午3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第1802室內,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經警於111年4月12日下午4時3分許,在上址查獲上情,並扣得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而被告上開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10年3月10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1年9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上開②③案件應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是上開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30號、第531號及第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確認無訛。
㈡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2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及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如附表編號3鑑定書欄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袋及標籤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表編號品項扣押物品目清單或扣押物品目錄表所在卷頁扣押物品清單字號鑑定書備註1殘渣袋1個(毛重0.16公克及包裝袋)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53號偵查卷第11頁111年度保字第909號扣押物品清單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1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10號偵查卷第131頁)二、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三、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30號(原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10號)2殘渣袋1個(毛重0.16公克及包裝袋)3白色透明結晶(驗前淨重0.31公克,驗餘淨重0.3公克及包裝袋)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44號偵查卷第54頁111年度安字第400號扣押物品清單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5月2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44號偵查卷第48頁)二、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三、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31號(原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