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63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高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溪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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