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進財 間請求損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5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