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遠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遠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考之受刑人賴遠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兼更迭由本院各定所應執行之刑,迄今全部罪刑盡皆確定,且就每一應執行刑已然接續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9月19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6月18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4年5月13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