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65號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究為「丙○○」抑或為「 劉周騰 」?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