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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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1號上訴人 林瑞陽 (即 林彬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 律師上訴人 林銀 (即 林彬之 承受訴訟人)
林麗美 (即林彬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吟 (即林彬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簡素甄 訴訟代理人 阮維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茲因當事人擬協商和解以解決紛爭,應命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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