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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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暄汎 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智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