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暄汎 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智彥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
鄭家羽 律師 邱懷祖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田又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