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秉祥 即 劉基正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