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二六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昭瑩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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