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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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三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延長羈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五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被訴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第一審亦依同法條論處罪刑,而該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原審法院所為延長抗告人羈押期間之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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