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2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88年11月間,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300萬元之代價,先後應允為被害人丙○○、丁○○代覓人選下手殺害 藍振源 ,迨至88年12月19日間,藍振源確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持槍射擊死亡。被告明知其並未實際前往殺害藍振源,卻貪圖前述高額之殺人代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透過不知情之胞兄乙○○,於同年月20日向丙○○、丁○○謊稱藍振源係遭其所殺害,致丙○○、丁○○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50萬元(餘150萬元尚未支付)、300萬元之報酬,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94年4月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