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告 劉啟輝 律師(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四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以本件被告乙○○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死亡,因被告之繼承人甲○○、丙○○先後拋棄繼承,因承受訴訟人不明確,故待繼承人丙○○拋棄繼承及選任遺產管理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選任被告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六三號裁定,且該裁定業已確定,有前開裁定及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八日電話記錄各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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