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世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許世榮(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監護人 許林錦容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相對人許世榮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法院宣告監護生效,同年11月24日法院裁定由許林錦容監護)。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