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5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碧梧 即總禾建材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年息6%計算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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