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