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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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岳積原名:李元.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岳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岳積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又15日、7年7月又15日、7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9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岳積前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確定(下稱①案);又於緩刑期內之90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下稱②案),及於同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下稱③案),上開緩刑宣告乃經本院以91年度撤緩字第37號裁定撤銷確定;其繼於91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④案),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⑤案);又於同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下稱⑥案);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本院再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45號裁定就上揭①、④、⑤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7月、4月又15日、2月又15日,並就不予減刑之②、③案與減刑後之⑤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又15日,就減刑後之④案與不予減刑之⑥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又15日確定;於91年6月21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揭全部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48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480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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