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兆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兆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兆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9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羅兆全前於98、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3號、99年度訴字第444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年確定。其於99年
3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9月
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81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10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孫偲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