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浩銓選任辯護人莊曜隸律師(法扶律師)
王瀚誼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31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巫浩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吳俞玲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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