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壽南 、 黃美淑 間撤銷買賣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芷鈴